中国古代有个官职叫“司马”,司马主要掌管军事,其中因为粮秣管理需要秤重,于是“司马”就和重量单位扯上关系。中国自周代开始有重量单位:斤、两、钱、分,也称为“司马斤”、“司马两”等,计量的工具叫做“司马秤”,这一标准也叫“司马平制标识”。一司马斤等于十六司马两,成语“半斤八两”就是这么来的。
为什么公斤是西方发明的,却是市斤的整数倍,而西方自己的英镑等,则反而难以折算?
清朝采用营造尺、库平两。1 斤约为 596.816 克,合 16 两,即一两约为 37.301 克。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 年)制的《御制律吕正义》以及《御制数理精蕴》都定度量衡表,而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推行划一度量衡章程四十条》,形成营造尺、库平两的标准化。
清朝之后
1912 年 -1915 年
北洋政府继续沿用清朝营造尺库平制的制度,即 1 斤约为 596.816 克。
1915 年 -1930 年
1915 年 1 月 7 日,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规定除了原本的营造尺库平制继续沿用外,还额外并行万国权度通制(即国际单位制)。
1930 年 -1959 年
法定 1 斤等于 500 克,而 16 两为 1 斤(即 1 两等于 31.25 克)。
国民革命之后,取代北洋政府的国民政府以市用制取代营造尺库平制,营造尺库平制走入历史。
1929 年 2 月制定、1930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第五条所规定:
“市用制长度以米三分之一为市尺(简作尺),重量以千克二分之一为市斤(简作斤),容量以升为市升(简作升),一斤分为十六两,一千五百尺定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为一亩,其余均以十进。”
该法第六条规定:
“两:等于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钱(0.0625 斤)。 ”
这次度衡量改制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献大多采用公制与市用制并行,市制后方用括号括起对应的公制重量。
例如,1944 年 9 月 19 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颁发的供给标准: “口粮(每人每天):军队系统小米 1 斤 8 两(750 克)”;1945 年 1 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规定的供给标准:每人每天“油 5 钱(15.625 克)”,其中的斤、两的定义都符合上述法规。
1959 年至今
法定 1 斤等于 500 克,而 10 两为 1 斤(即 1 两等于 50 克)。而中药计量仍袭旧制不变(即 1 斤为 605 克,而 16 两为 1 斤)。
1959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保留市制,“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十两为一斤。”
台湾及金门、马祖地区
台湾称台斤,所谓的台斤,其实就是清朝时全国各地所使用的“斤”。1895 年,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人推行公制,但当地人仍然沿袭自己的习惯,继续使用旧有的度量衡。当大陆也不再使用清朝的旧制时,台湾地区依然使用的旧制度量衡。 1 台斤为 600 克,等于 16 台两,1 台两等于 37.5 克。金门、马祖地区未像台湾本岛经历日本统治,所以至今仍实行上述《度量衡法》之规定:1 市斤为 500 克,等于 16 市两,1 市两为 31.25 克。
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
据原香港法例,1884 年第廿二条,一斤为 11⁄3 常衡磅(即 3 斤等如 4 磅)。现时香港法律规定一斤等于一百分之一担或者十六两,即 0.60478982 千克。
同样,新加坡法律规定一斤为 11⁄3 常衡磅,等于十六两,即 0.6048 千克。马来西亚因同是前英国殖民地,有相同的规定。
日本
在日本,1 斤等于 600 克,但几乎不用。例外情况是现时用在吐司切片前的大块面包(食パン)计价的斤,据日本面包公平交易协议会(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的公正竞争规约,一斤只需在 340 克以上,故 510 克即可称为 1.5 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