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很感谢新京报的报道,尧尧等人的一线调查取证,知乎平台的支持,以及仗义发声的各位知友,谢谢大家
正如我在上篇回答中提到的,这次的投毒事件,是一起有意识、有计划地对一个珍稀物种进行种群灭绝,把本就属于灰色地带的物种交易和商业开发领域的下限进一步拉低了的极恶劣事件
与此同时,像这种恶劣地有意识地针对珍稀物种的种群灭绝行为,其实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了,并且若不加以制止,可以预见在未来会再度发生
对于珍稀物种保护的困境和一些思路,我想结合三个已经发生了的实际案例和大家聊聊,这三个案例分别是:
蓝吻鳑鲏、野生兰花和红顶啄木鸟 (Red-cockaded woodpecker)
1.蓝吻鳑鲏
中国科研团队发现两个稀有鱼类新物种,系中国特有鱼类,它们有哪些特点?这一发现意味着什么?
关于这次溶洞投毒事件,最让我难受的是,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类似的事件了,并且若没有人站出来做一点什么,可以预见类似的事件一定会再次发生
当我第一眼看到这次针对穴胫步甲的溶洞投毒事件,我便立马想到了蓝吻鳑鲏(Rhodeus cyanorostris)
蓝吻鳑鲏是 2018 年才被定种的一种仅在成都极其狭窄区域分布的中国特有本土鱼类,然而它刚被发现、定种后,便因为栖息地丧失、断子绝孙式的商业开发和恶性商业竞争带来的投毒行为,而在原产地近乎灭绝
↑蓝吻鳑鲏
2018 年时,蓝吻鳑鲏的一张出水照,因为色泽艳丽好看,而在 原生鱼贴吧 内意味火了起来,商品需求增加。嗅到了商机的鱼商纷纷出动,争相卖起了野捕的蓝吻鳑鲏
然而由于鱼商之间互相仇视,看到别人赚钱比自己亏钱还难受,于是有鱼商在一个至少 500 人的大群里恶意直接公布了蓝吻鳑鲏的野外采集点,直接导致了一场大量商家和鱼类玩家参与的针对野生蓝吻鳑鲏的大野采
更过分的是,当时还很可能有鱼商见不得别人赚钱,直接在水体投毒,大有“我赚不到钱你们也别想赚”的架势
祸不单行的是,后来蓝吻鳑鲏产地所在的小溪又被当地 zf 接通了一条污水沟,污水排放进一步恶化了野生种群的生存环境
为了保护岌岌可危的蓝吻鳑鲏,有自然公益工作人员人工繁殖、放流保育蓝吻鳑鲏,结果没多久就又有鱼商嗅到腥味,专门赶到放保种的位置捕捞保育人员放生的蓝吻鳑鲏!
蓝吻鳑鲏的事是受到很多自然工作者、科普工作者所关心的,也曾经上过几次新闻。然而即使如此,6 年过去了,关于蓝吻鳑鲏的保护依旧是一本烂账,依旧没有法律法规来保护这种珍稀的中国特有鱼类
与此同时,当年参与蓝吻鳑鲏滥采、恶性竞争、投毒等事件中的鱼商,以及当地的违规排污事件,全都不了了之了
在我看来,蓝吻鳑鲏就是这类针对稀有物种的恶性商业开发、竞争事件的前车之鉴。参与恶意采集、投毒的鱼商没有受到惩罚,针对蓝吻鳑鲏的保护法律法规迟迟未能出台,早已预示了此类事件注定会再度发生
而这次溶洞投毒事件,便是与蓝吻鳑鲏事件相近的后来者
然而这次针对穴胫步甲的溶洞投毒事件,比起之前针对蓝吻鳑鲏投毒事件甚至要更为恶劣
一方面,相比于蓝吻鳑鲏,这种穴胫步甲数量更少、分布也更狭窄(只有一个溶洞);另一方面,其实这种穴胫步甲的商业价值并不高,其实会去买这种甲虫的人就没几个,然而即使是为了这么一点点“商业价值”,投毒者便因为看不得有另外一个竞争对手赚钱,便要投毒灭绝一个物种仅有的自然种群,其心当真可诛
为了天材地宝而向无辜者出手,甚至为此要灭人全族的事情,即使是放在玄幻小说里都是极为恶劣的,是妥妥的反派行为(以某臭名昭著作者为代表的畜生主角除外)
在上一篇回答里,评论区里一边倒地对投毒者的批判,也充分说明这种投毒行径是完全违背了人们的普遍认知共识与公序良俗
如果没有相关部分站出来进行管制,只能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而绝不是因为它是合法合理的
于是问题来了:我们有可能针对性地对于物种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吗?
答案是:完全可以的,其实就看想不想做和有没有人愿意去做,并且类似的完善是已经发生过的
——就比如我们的第二个例子:
2.野生兰花
二十世纪初前后,国内是有过一阵子“兰花热”的,好看的野生兰花动不动就被炒到数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
现在搜索“天价兰花”依旧能找到一大堆早年的新闻报道
为了把兰花的价格炒上去,盗采野生兰花的人是怎么做的呢?
——他们一旦找到野生兰花的生境,就把品相好的兰花采走,剩下的兰花通通拔掉弄死,这样别人就采不到兰花了,也不会有活下来的兰花再运气好繁殖出好看的兰花
二十世纪初有一阵子野生兰花滥采和破坏性开发极为严重,这直接导致了一系列相关的研究、论文和新闻报道,并最终引出了相关法律条款的更新
比如,为了保护兰科植物资源, 2001 年, 中国启动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将兰科植物列为 15 大重点保护类群之一, 并专门编制了《中国重点兰科植物保护工程规划》
又比如,2021 年,包括整个兰属在内的众多兰科植物被正式加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了对于稀有物种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完全能得到更新的
只要想做的话,其实是可以做得到的
3.红顶啄木鸟 (Red-cockaded woodpecker)
恶意针对珍稀物种的事件不仅在国内,在国外其实也是发生过了,并且很早便发生过
最具代表性的,便是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东南部土地拥有者们对于红顶啄木鸟的针对事件
红顶啄木鸟仅生活在美国东南部的松林中,并且高度依赖成熟的松树林,需要足够大的树给它们挖树洞筑巢。然而频繁的树木砍伐和把长叶林改造成较小的商业云杉、火炬松林,使得红顶啄木鸟很难找到大树筑巢,近而种群数量大幅下降
从 1979 年开始,美国的相关部门试图通过《濒危物种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ESA)等法案对红顶啄木鸟进行保护,然而收效甚微。因为美国的土地普遍是私有的,当地的许多土地所有者担心受到《濒危物种法案》的监管,由于砍红顶啄木鸟筑巢的大树而受到处罚和承担责任,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可能长成大树的树都砍了,然后换上生长更快但更小的松树品种,从源头上避免红顶啄木鸟出现在自己土地上
红顶啄木鸟身上的事直接推动了《安全港协议》(Safe Harbor Agreements)的诞生,这是在美国《濒危物种法案》(ESA) 框架下的一种自愿性保护协议,旨在鼓励私人土地拥有者保护和恢复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通过《安全港协议》,美国的相关部门从管理、处罚土地拥有者,强迫他们保护红顶啄木鸟,转变为鼓励他们主动参与红顶啄木鸟的保护项目,并给出了保护性的补贴
如今有 400 多名土地所有者的 250 万英亩土地,通过《安全港协议》参与了红顶啄木鸟栖息地的保护项目,有效促进了红顶啄木鸟种群数量的大幅回升
说这个案例是什么意思呢?是希望国内照搬美国的物种保护条例吗?
并不是。我想表达的是,物种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可以、并且需要与时俱进的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美国相关部门一开始的《濒危物种法案》不仅没能保护到红顶啄木鸟,反而是起到了负作用。而在那之后,美国相关部门针对性地更新了《安全港协议》,一下子扭转了红顶啄木鸟保护的困局
中国的珍稀物种保护法律法规,又何尝不能与时俱进呢?
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物种的保护基本只局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野生动物名录,覆盖面极为有限。这使得大量珍稀却没能进入名录的物种,完全得不到保护
比如每年国内都有不少新物种被发现,可对于它们的保护政策和更新却迟迟跟不上
这使得很多时候,一线工作人员有心无力,即使想管也可能无法可依。比如这次的穴胫步甲,它虽然稀有,并且是仅分布于单个溶洞附近的中国特有物种,但因为不在保护名录上,无论是 jc 部门还是林业部门都很难直接介入
但是,对此就真的没有办法吗?相关的法律法规真的没法跟上更新吗?
我举个不成熟的例子:比如当国内有一个新种被发现、鉴定出来后,我们能不能给这个新种一个半年或者一年的缓冲期,先禁止它的商业开发利用,在此期间通过一次或少数几次的实地考察,确认是否需要把它加入保护名录中?
这种实地考察工作其实并不需要花太多时间了,而且考虑到国内每年新种更新数量的有限,完全是可以忙得过来的
当然,我是生态领域相关人士,而不是法律相关人士。我完全相信国内的立法相关部分,完全有能力给出比我更好的解决方式
我写这篇回答也不是为了抨击谁,我只是真心地期望,类似的事件能够推动一些小小的进步,避免后续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前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我衷心的期望这次针对神龙溶洞特有的珍稀穴胫步甲的恶意投毒事件,能成为一个小小的契机,推动国内生态相关的物种保护法律法规的些许进步
希望未来能更好
谢谢大家!
©犬君拌汪酱 知乎认证生物学、动物学、昆虫学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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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国家地理中文网:这种蓝色的鱼刚被发现就拥有了一万个去死的理由
- Assessment of in situ conservation of 1,334 native orchids in China. Weihua Qin, Mingkang Jiang, Wanggu Xu, Zhaohe He. 生物多样性. 2012. (中国 1,334 种兰科植物就地保护状况评价)
- Saving Species on Private Lands. How the right incentives can help landowners conserve wildlife and their habitat. Lowell E. Baier. May 6, 2020
Saving Species on Private Lands | PE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