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种问题的,八成是受到了现在的某些大肆鼓吹、宣扬“嫡庶神教”的影视剧、小说的荼毒,并且犯了以今比古,甚至“拿本朝的剑斩前朝的官”的毛病。
现代所谓的“继承”和古代(明清)的“继承”侧重点不一样,甚至可以说压根不是一个意思。
我们现代汉语中“继承”主要是指接受遗产(财产),但在古代汉语中,“继承”主要是指直系卑亲从长辈获得家族的宗祧和封爵。
所以,大多数现代人以为的“继承”是遗产(财产)继承,而古代人(明清)以为的“继承”主要是宗祧继承、封爵继承,当然也是包括遗产(财产)继承的,但遗产继承对古代人来说并不怎么重视。
因为我至今已经收到过好几个关于嫡庶、继承类的问题了,今天特别查阅了一些史料和文献,来好好掰扯清楚。而只打算看本问题最直接正面的回答,请看最下面的综上所述就好了。
一、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
先简单解释一下宗祧继承、封爵继承、遗产继承:
宗祧,即宗族、宗庙,宗祧继承是指嫡长子继承祖先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的权利、义务, 其意义在于传宗接代。一般讲究宗祧继承的也是知书识礼的官宦之家。
封爵继承,即指继承封地、爵位以及官职(一般是指可以世袭的官职,比如明代中下级的卫所军官)。谈得上封爵继承的都是地位很高的贵族,这就不是一般中下级地主乃至广大小老百姓需要考虑的事了。
遗产继承,字面意思,主要是指钱财、土地、房产等等各种财产。
财产的继承,在古代(明清)往往被称之为“ 分析” 、“ 析产” 或“ 分家析产” 。在历代法律中, 对“ 析产”远不如“ 继承”重视。而且朝廷一般也不鼓励“分家析产”,比如朝廷经常会对什么四世、五世同堂多少口人聚居进行旌表。
根据《大明律》记载,如果祖父母、父母还健在的话,子孙分家另立户籍,可是犯法的,如果祖父母、父母告官,挨几十上百杖肯定是跑不了的: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別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言以蔽之:在我国古代社会,人们普遍重权利、身份继承,而轻财产继承。
而权利和身份的继承,在我国古代绝大多数朝代,都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
其中宗祧继承的主要内容是居丧和祭典。居丧即为父母守丧三年,祭典即“宗庙之礼,祀乎其先也” 这两件大事,必须由嫡长子去完成,嫡长子有疾,庶子才可代替。
封爵继承制在唐代正式确立,此前,西汉初年爵位限于亲子继承,而不及于孙或养子。西汉末年承袭人的范围扩及孙和养子。唐以前多沿用此制。唐及唐以后的法律都强调嫡长子承袭。
《唐律·诈伪篇》规定:“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
《唐律疏议》解释说:“ 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 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三年。‘非子孙’,谓子孙之外,诈云嫡而妄承袭者,从‘诈假官法’, 合流二千里。”宋明清律沿用不改。
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通常情况下是嫡长子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庶子中的长子才有继承权,与其它儿子及女儿毫无关系。这种权利、身份继承中的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在从商周到唐宋明清的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果无子该如何呢?
根据《大明令·户令·无子立嗣》: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元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至于财产的“分析”,古代法律虽有规定,但常常被历代法律轻视,远不如对“继承”重视,在司法过程中,司法官吏也常常有意回避,这自然是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而针对本问题,我着重来说一下遗产(财产)继承。
二、遗产(财产)继承
首先,财产继承一般是诸子均分。
《唐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财产,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
宋令亦同。
明清律法也都有类似规定,比如《大明令·户令·子孙承继》: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由此可见,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别宅子(即私生子)、嗣子在内的诸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有时孙子也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是被继承人的某个儿子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由死者的儿子(被继承人的孙子)代父继承,即“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二是被继承人的诸子全部都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则由被继承人的诸孙继承,即“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
另外对于绝户(包括无子有女),也有记载:
《大明令·户令· 户绝财产》: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 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总之,直系卑幼男子的继承权是中国古代财产继承的核心内容。
另外,按照《大明律·户律》的记载,不均分财产也是犯法的: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纂註舊註謂:弟輩曰卑,子輩曰幼,父輩尊財矣,財雖為公共之物,但卑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長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若卑幼不稟命而私用,是謂專擅,尊長當分散而均平,是為利巳,故各以貫數科罪,並罪止杖一百,其應分財物照數均分,
其次,虽然本问题完全没有提到女儿,但为了以示男女平等,我还是简单说一下女儿在财产继承上的情况。
女儿在财产继承上地位极低,其继承权受到种种限制。与儿子在财产继承上的平等相比,女儿的继承权要依其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已嫁女、归宗女(已出嫁因某种原因回到父母家居住者)分别对待。
在室女和诸子一样有继承权,但继承份额相当低,只能分得一份嫁妆, 一般说来, 在室女的继承份额为儿子的一半, 如南宋就依《唐律》规定:“ 在法, 父母已亡, 儿女分产, 女合得男之半。”但如果户绝之家只有在室女, 则“诸户绝财产, 尽给在室女。”
归宗女的继承权,唐律未列,北宋只规定了与丈夫离婚后没有分得夫家财产的归宗女的继承权,只有南宋对归宗女不加区别,一律与未婚在室女对待。
出嫁女一般不得在父亲死后分割家产,在户绝情况下,虽有继承权,但受到种种限制。
《大明令·户令》规定:“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 合承夫分, 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 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寡妇一旦改嫁, 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也随之丧失。在“ 夫为妻纲” 的中国传统社会,寡妻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继承权。
这里有一张表,总结了明代家产应分对象的分产比例:
综上所述,我现在来正面回答和解释本问题:明清以来,如果长子无男性继承人,次子有儿子,家业该怎么传承?
1、如果指的是宗祧继承、封爵继承,也即爵位、世职、祭祀资格。
这里我就默认长子、次子都是嫡子好了,那么不用怀疑,必然是归长子继承。
有人就说长子没儿子,次子有儿子啊。但那是再下一代的事情,再说你又怎么知道长子之后就生不出儿子呢?
就极端情况,长子确定一辈子生不出儿子,那长子仍旧是第一继承人,再传给下一辈的时候再说。
那么下一辈该怎么传呢?
不用怀疑,就是传给他的侄子,也就是他弟弟的儿子。
可能有人要说,那长子过继一个,而且就是不过继弟弟的儿子,非得过继个远房子侄,乃至收养个外人,这样行不行?
答案是不行!
古代继承的方式都是法定继承,特点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在古代中国,权利和身份继承(即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严格依法进行,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而且你也不能随便过继,都是要按照远近亲疏确立继子和继承人,过继也要按照基本法,你本人的话语权和活动空间很小。
成化二十年九月乙酉朔,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刘魁言五事:......今后立继,服无相应者,宜听择其次,继子不得乎所后之亲者,听其别立。
其军民人等告争继承者,必择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若众子无嗣,必先尽同父长房之次子,如长房无子,然后以次及于众子。又次及大功、小功、缌麻至亲之次子。如俱无次子,方立远房昭穆相当之人。其长子无嗣,亦尽同父以次长房之次子,然后以次及于其余。
2、如果指的是遗产(财产)继承,那反倒是简单了,基本上就是诸子均分,不管什么长子、次子、嫡子、庶子,一律均分。
比如总遗产 100,长子分得 50,次子分得 50.
然后下一代,次子的儿子继承他爹的 50,长子的 50 如果没人继承,一样要归次子的儿子。
如果存在女性,参考我上面说的,不再详细分析。
最后再说一句,以上仅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的继承方案,但从古至今,总有人就是不守法,法律并不能保证历史上的家族继承都能那么顺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往往存在一定的变通。
这里再补充一点,明代涉及分产的法律、判牍(事例)所载的处理方式与在实际判案中一些民间民事习惯的对应关系: